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及《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贷〔2005〕2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二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1、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在国家开发银行和省学生资助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核、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相关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校内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诚信教育工作;
5、指导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统一的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借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维护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中的学生相关数据信息;
3、配合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催缴和清收本院到、逾期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4、及时完成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五条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开展诚信、征信与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增强大学生的金融意识。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及条件
1、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原件,且学籍姓名和身份证姓名必须完全一致;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现象;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良好;
(5)家庭经济确属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6)严格遵守国家、开发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资金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7)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贴息
1、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2、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学制加13年确定,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20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
3、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
4、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的本金和利息由借款学生负担。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通过后,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继续补贴。
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程序
1、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家庭地址必须详细到市、县、乡、村、组或门牌号。
2、通过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打印出来核对签名。
3、将《贷款申请表》和相关复印件(学生本人的二代身份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和家长页),交所在学院审批。
4、大学期间再次申请贷款需在系统里填写续贷声明。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开发银行的审批结果,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各学院组织贷款学生打印、核对、签名,审核后汇总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资金。
第十二条学生申请的学费住宿费会自动扣划至学校账户中,申请的生活费会留在学生的贷款专用支付宝账号里由学生个人使用。贷款专用支付宝账号为贷款审批通过后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六章 贷后管理及贷款回收
第十三条按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要求将学生借款合同和贷款审批材料归档并妥善保存。
十四条借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校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各学院要经常保持与贷款学生的联系,及时掌握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工作、生活、收入情况及其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的变化等情况,并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系统中的学生信息进行定期维护。
第十六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须办理毕业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及时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内进行更新。
第十七条借款学生毕业当年7月1日起自付利息,每年结息日(12月20日)结算一次,合同到期日偿还本金,银行按合同约定于每年结息日或到期日从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中扣收当年应付利息或贷款本金。
第十八条借款到期前进行提前还款者,须通过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如果是在当月15日前申请提前还款,在当月15日后,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中可以查看应付本息。将足额资金充值到支付宝账户中,当月20日统一划扣(或使用支付宝“应用中心”-“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功能即时还款)。如果在当月15日以后申请提前还款,在下月15日后可以查看应付本息,支付宝系统会在下月20日统一扣划(或使用支付宝“应用中心”-“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功能即时还款)。如当月还款不成功,次月需再次提交提前还款申请。
第十九条如果本金到期或已经违约,还款时不用提交申请,只需在到期日前或每月20日前将足额资金充值到支付宝账户等待扣划(或使用支付宝“应用中心”-“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功能即时还款)。
第七章 违约学生处理
第二十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记录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2、在全国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3、在校园网、校友网等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为促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每年底对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相应的考核,评选出优秀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领导重视程度、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办公条件、制度建设、申请审核数据的上报、贷款覆盖率、档案管理、宣传教育、贷后管理、违约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向学院划拨贷款工作奖补经费的重要依据,并对考核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