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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7年11月07日 12:5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南科技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努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服务与育人紧密结合,不断提高育人工作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责任与义务,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和维护好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河南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并附原所属单位、街道或乡镇(因病请假应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在入学前参军入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在入学体检中被发现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学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取消学籍、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者依照休学的规定申请休学;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也不申请休学的,取消学籍。

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届满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书,经学校批准后按当年新生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通过后办理入学与学籍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主要包括:考生照片复查、证件复查、档案复查、身体健康复查、文化和专业科目复试、特殊招生类型学生的资格审查、加分资格证明材料核查等形式。

各学院要对新生入学材料进行严格核查。对有疑问的信息,会同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监察处、校医院等部门认真与生源地省级招办核实,严防资格造假。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结束后,对于资格复查合格的学生,教务处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一)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二)复查中发现学生患有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同意,取消入学资格。

(三)对患有一般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在一定时期内经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的,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从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实行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包括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注册和毕业生学历即时注册。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结束后,对于资格复查合格的学生,教务处为其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手续。未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不核实学生实际报到情况的,不允许注册学籍,不允许将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审核录取的“学生”留在学校学习,也不能为未通过前置学历复核的专升本“学生”进行学籍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期间,学生应向学院交验学费等缴费凭据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休学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教务处批准入学者,不予注册。由学院辅导员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标注学生是否“报到”、“注册”状态,并将最终学籍状态数据汇总后报送教务处。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到所在学院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而不注册者,学院应及时报教务处备案,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本科学生基础学制为四年,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专科学生基础学制为三年,修业年限为三至五年。

第十五条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一般应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如需要延长修业年限,最多可以延长两年。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修业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十六条  学生修业年限内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的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可按学校规定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基础学制年限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业,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也可以申请结业或肄业。对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修满规定学业者,不得继续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达到结业条件的,按结业处理,否则按肄业处理。

 

第三节  主辅修与双学位

第十七条  学生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学生如学有余力,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其主修专业学分绩点≥2.5,可以根据本人兴趣从学校设置的辅修专业中跨学科选择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修读辅修专业的管理按《河南科技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申请校内或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人申请学分置换,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同意后予以承认。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合格的课程成绩予以记载。

第十九条  获得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证书的条件:

(一)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同时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学分,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二)未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但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不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四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课程性质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公共选修课为考查课程;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考核方式由教务处与相关学院依据专业培养方案确定,每学期以考试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一般为46门。

第二十二条  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只有成功选课,并完成课程全程学习者,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对于未选课程,学生不具有考试资格,如果擅自参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试听所选的选修课程,开课后在规定时间内允许学生对所选课程作退选或改选,逾期不再办理。

未按时退选、改选者,如不及时参加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按缺考处理。已选课但未参加考试的课程,该课以零分计,计入选课学分数,并记入学生成绩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设计、实习、劳动、军训等实行考勤制度。学生上课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和旅游。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旷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处理程序按《河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当请假;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缺席论。

(一)因故需要请假者,应当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经辅导员签字同意,学院负责人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一律由带队教师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按休学处理。

(二)学生经批准免修的课程不作缺席处理。

(三)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视为有效。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不得事后补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必须在考前填写《河南科技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缓考学生应在下一学期随补考学生参加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缓考手续:

(一)因患病或意外事故不能参加考核的(须有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二)因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必须回家处理的;

(三)考试时间冲突或其他经学校认定无法参加课程考核的。

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予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因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除外),以旷考论处,其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八条  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要求,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撰写论文(设计)、撰写调研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每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考核方案,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实践环节可采取书面评阅、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教学实习、专业实训、教育实习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实训、实习表现,实习(实训)报告,实习单位鉴定意见等进行综合考核,纳入学生学业评价及学位授予资格审核。

第三十条  考核成绩可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评定。一般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定,公共任选课及其他特殊课程可实行五级制,等级考试成绩可实行二级制。

第三十一条  总评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两项组成。总评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期末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总评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记载;缓考、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补考成绩不及格的按卷面成绩记载,及格的按60分记载。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河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应当遵守考试纪律。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具体办法按照《河南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其中断学业以前在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转换和记载。

第三十五条  学校加强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十六条  国内外交流学生课程认定和成绩管理。由派出学院根据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对对方学校课程予以认定,指导学生派出期间的选课,经所在学院认定的课程,教务处审核同意,学校承认其所获成绩和学分。学生在返校后申请学分置换,经学院认定,教务处审定通过后,以实际成绩记载并记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单,作为成绩、学分记载、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准。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及课程成绩与绩点之间的换算关系按如下对照表:

课程成绩与绩点换算表

百分制成绩与成绩绩点的转换关系

五级制成绩与成绩绩点的转换关系

百分制成绩

对应成绩绩点

五分制成绩等级

对应成绩绩点

90-100

4

4.0

89

3.9

3.5

2.5

60

1

及格

1.5

低于60

0

不及格

0

1.百分制成绩绩点转换公式:60分至89分之间,每门课程的成绩绩点=(该课程成绩-50/10

2.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该课程成绩绩点;

3.平均学分绩点(GPA)=∑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每门课程学分;

4.对于两级制计分课程,“合格”成绩对应绩点为3.5,“不合格”成绩对应绩点为0

第三十八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的其他事项参照《河南科技学院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和《河南科技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节  课程的修读、免修、重修

第三十九条 课程的修读

(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

(二)课程选修一般在每学期期末前组织学生选课。学生选课确定后,一般不许更改,若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者,应当在下学期开学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退选。

(三)学生不许选修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课程,对未修先修课程或先修课程不合格者,不许选修后续课程。

(四)凡成绩优秀、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5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在下学期选修本专业高年级必修课程。

(五) 学生对经批准已注册修读的所有课程,应当按时上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习题课、考试等教学环节。

第四十条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修读室外训练类课程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及校医院、体育学院和军事理论教研室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体育课和军事训练课,但须用修读体育保健类课程学分补足该课程规定的学分,具体由体育学院和军事理论教研室负责办理。

第四十一条 课程免修

(一)已修课程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5的学生,可对后续某门课程提出申请免修。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应于开课前提交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修该课程,但须参加免修课程的考核。

(二)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类课程、体育课、军事训练,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 (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三)鼓励学院推行课程“以考代修”制度,学生达到考核要求后,可以申请免修并获得相应学分。具体方案由课程承担单位制定,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课程重修

学校实行重修制度,重修课程收费按《河南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执行。

(一)学生所修必修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公共选修课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课程。旷考、违犯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二)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及时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重修,并按规定交费。

(三)重修有随班重修和自修二种方式。随班重修需本人申请,相关学院安排,可以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重修(期末随班考试);自修需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的,可优先考虑。

第四十四条  全日制一、二年级在校生,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可申请办理转专业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新生第一学期或大学三年级及以上年级者;

(二)文、理、艺术、体育等不同科类之间跨类申请者;

(三)跨录取批次申请者;

(四)通过“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通过“对口招生”考试入学跨录取科类和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如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五)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六)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具体条件和办理流程按照《河南科技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具备我校学籍的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六条  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具体条件和办理流程按照《河南科技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七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校批准者,可予休学,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八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的;

(二)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缺课达六周或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 应征参军入伍的;

() 自费留学的;

() 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 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九条  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该学年计入修业年限。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不得报考其他普通高等院校,违者取消其河南科技学院学籍。

第五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能评奖学金,不能享受助学贷款,发生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校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以内。

第五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休学期满学生需继续休学,应当办理续休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所在学院在学生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时,必须核查该生的学习进度和状态,并明确告知学生。

休学或保留学籍前,已记入成绩档案的考核成绩继续有效,并作为学籍处理依据,学校给予学生的各种奖惩有效。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所在学院必须将学校对学生的学籍处理情况和各种奖惩结果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学生必须向所在学院存留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本人及家长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五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通知单和相应证明文件向学院及有关部门提出复学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做退学处理。

(二)因病休学者,应当出具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经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

(三)批准复学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并按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八节 学业警示、退学与学籍注销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业警示制度。学生在一学期中不及格学分达到12学分及其以上者或入学两学年后所修课程学分数低于50学分者,给予学业警示。

各学院每学期末将学生所修学分进行统计,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汇总应受学业警示学生的名单及成绩单,对其出具学业警示通知单并通知家长,同时将汇总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对于第一次出现学业预警的学生,学校对该生提出学业警告,由学院警告学生本人,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学院要指定专人督促帮助其学习。

对于第二次出现学业预警的学生,学校对该生提出退学警告,学生应在收到退学警告的一周内,通知学生与学院签订的相关保证协议。学院要指定专人监督其日常生活和学习。对于学生不签订保证协议者,按退学处理。

对于第三次出现学业预警的学生,按退学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退学。但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所获学分未达到结业要求的;

(六)应申请延迟毕业而未申请,且所获学分未达到结业要求的;

(七)达到三次学业预警的。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者情况说明等材料,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第五十六条  学生如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学年以上的学生根据所修学分数发给肄业(结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河南科技学院学籍:

(一)毕业;

(二)结业;

(三)转学;

(四)退学;

(五)取消学籍;

(六)开除学籍;

(七)死亡。

学生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签发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注销学籍;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根据签发的接收函注销学籍;有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生效退学决定书、取消学籍决定书或者处分决定书注销学籍;有前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根据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注销学籍。

 

第九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各学院要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鉴定,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思想品德考核与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六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报省教育厅同意,可以提前一年毕业。

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具体办法按照《河南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一条  基本修业年限期满不能毕业者,可以在毕业前申请延期毕业。

第六十二条  未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后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未申请延期毕业且达到结业条件的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向原所在学院提交学习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修完所缺学分,换发毕业证书,结业的学生不能再申请学士学位。未申请延期毕业且未达到结业条件的学生,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最长修业年限期满,仍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之学分,但所获得的学分数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应修学分数的80%及以上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对学满一学年且修满20学分以上,所修学分数未达到结业条件作肄业处理的,发给肄业证书。对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一年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毕业或者结业的,不予受理:

(一)休学;

(二)保留学籍;

(三)学费尚未缴清的;

(四)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学生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并且修业年限届满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强制措施解除。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毕业或者结业。

第六十六条学校受理毕业和结业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准予毕业或者结业,发给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予毕业或者结业,但应当说明理由。

学生取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前,应当办结离校手续。

第六十七条在毕业离校前夕,有肆意毁坏公物、辱骂师生员工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的行为,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其毕业资格。对毁坏公物者,同时收取经济赔偿费。

第六十八条  取得主修专业学位并参加双学位教育或辅修专业培养合格的学生,可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获得辅修专业证书。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修完主修、辅修专业规定必修学分和专业选修学分,符合毕业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两个专业的学士学位,并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函请有关部门配合。

第七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二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换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十三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七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八十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经申请或者未获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静坐、聚众闹事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八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四条  对综合素质突出、表现优异的学生,学校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以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

第八十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七条  学校针对受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九十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处分期限;警告、严重警告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学生处分的解除由学生本人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校审批后,自动按期解除,所在学院通知当事人。学生在处分期内,再有违纪的按新的处分决定执行。解除处分后,学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等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九十三条  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河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十八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章程和本规定,修订完善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等制度。

学校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及其他类型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行。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及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等制度,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后,及时向学生公布。

学校接受河南省教育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本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河南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院发字【200520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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